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

基本类别:

设区的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既设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又代管县级市。

如湖南省永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安徽省黄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贵州省六盘水市等。这种情况占多数。

二、只设市辖区,不设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不代管县级市的地级市。

如湖北省鄂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海南省海口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福建省厦门市等。

扩展资料

相关关系:

(一)、与地级市

地级市包含了所有设区的市,但地级市并不都是设区的市。

地级市,指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的市,因其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故被称为“地级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儋州市这5个地级市,不设市辖区,不管辖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也不代管县级市的,下面直接辖乡、镇、街道,俗称“直筒子市”,是不设区的市。所以,设区的市比地级市少5个。

(二)、与直辖市

直辖市虽然也设区辖县,但是与设区的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与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设区的市包括了所有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