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和财务运作的基础。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对企业理财工作有重大的影响。

国际上通常把企业组织形式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大类。

1、独资企业,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2、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通常是由各合伙人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不稳定。

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

3、公司制企业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资料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应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以在法定的形式外寻求并借鉴一些国家的企业形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我国公司法是不承认设立时的“一人公司”。

但是,对于设立后,公司存续其间,其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时如何,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处理,似乎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存续中的一人公司。

承认或者拒绝一人公司各有利弊,但总体平衡起来考虑,承认一人公司的好处要大于禁止一人公司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