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辖区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辖区和专属辖区的规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