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户”就是以前因某种原因(海外定居、失踪多年、刑事强制遣送等)而户口被注销,现又回到原户口被注销的派出所申请重新入户的就叫“复户”。二、凡申请复户的须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复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以下的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1)申请复户的书面报告;(2)相关的“证明书”;(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入户地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被批准复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携带入户地亲属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复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