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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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判缓刑却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

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可罪犯余某迟迟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最终摊上“大事”。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余某,南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然而,市检察院日前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发现,一个月的报到时间早就截止了,余某却迟迟不见人影,也未到市司法局报到。

为了弄清楚余某的行踪,市检察院检察官小林马上与市司法局联系,却被告知并没有“余某”这名缓刑犯。判决生效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制作了,为何市司法局却一无所知。小林转而到市法院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表示,答复文书早就送出去了。

经调查取证后,小林发现,对于被判处缓刑罪犯的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均是由罪犯自行送达。此次余某未按规定报到,导致市司法局未收到余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就无法进行建档列管和追查,这才发生漏管的情况。

因余某逃避监管,缓刑无法执行,小林便向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市法院、市司法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余某撤销缓刑,对余某收监执行。

最终,市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市司法局也发函至公安局,要求对余某进行通缉、追捕,并在抓捕后协助将其送交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