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即: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自治县和自治州由于是国务院审批的,标准是什么,就不是很清楚了。
国务院: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议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审议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审议批准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