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所以仲裁庭一般会在受理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通知开庭,但具体的开庭时间是不确定的,要由仲裁员根据其工作按排来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