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四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2、参加境外各种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或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或者将防地设施、武器装备交付他国或敌方的行为。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