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航海贸易有其特殊之处,标的物有时虽然没有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因为手续过于繁杂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使被保险人的航运或贸易投资无法及时得到补偿,导致严重后果。为了方便操作,避免损失扩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船舶保险中逐步发展出有条件的委付,即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如果保险标的后来回复被保险人的,则将保险金退还保险人。简而言之,就是在保险标的可能遭受全损时,被保险人即可索赔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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