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种类,具体来说:一、管制: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3、期限问题(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二、拘役: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4、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期限问题(1)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