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不属于物权。

《法学大辞典》对租赁权下的定义是: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租赁权的具有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权,请求出租人保持租赁物处于适租状态的权利;其二是占有租赁物,并予以使用收益的权利。

扩展资料:

租赁权的根本存在价值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政策只用给与租赁权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可,如“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根据占有法律关系享有的自立救济权等,享有了这部分权利,基本就可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赋予承租人完整的物权权利既不必要也超出了承租人权利的应得范围,同时也会妨碍出租人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处分权。所以说租赁权被认为是一种“物权化”的权利,而非物权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