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登记信息表

4、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如委托代理人,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如申请人属用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二)西城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主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

受理仲裁申请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其应诉(5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并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

仲裁庭审理案件(包括开庭、调解、裁决),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终局裁决除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