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合伙撤资难已使不少想投资创办这类企业的人望而却步。王某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无奈只好将几位昔日的合作伙伴告到了宣武区法院。

2002年5月,赋闲在家的王某与张某、吴某等6位朋友商议,要集资开办一家文化公司。经过反复协商,并不富裕的7位朋友最后决定:王某与张某、吴某各出资0.6万元,其他4人各出资0.3万元,同时签定了《合伙协议书》。因王某年龄最大,大家推举他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某为经理。

让王某意料不到的是,开始时,大家讲得都挺认真,可是到了出资的时候,却有人泄气了。原来同意出资0.3万元的梁某,最后只能给公司提供3个月的办公用房,另外两名股东则分别以在将来个人收入中扣除或延期出资作为合伙条件。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注册资金不能少于3万元,而他们实际才凑了1.8万元,还要留出0.3万元作为注册费用,这可急坏了执行董事王某。无奈,王某借了1.5万元钱,补足了注册资金。1个月后,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某文化交流中心,性质为个人合伙企业。

几个月过去了,在这个文化交流中心的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谁也没有控股权,各行其是,意见不统一,又很难协调,难以开展业务。原来就患有高血压、脑血栓的王某渐渐感觉到心力交瘁,力不从心。年底,他以身体不适,难以开展工作为由提出了辞呈及撤资声明。其他6人虽一再挽留,但王某决心已定,几位只好同意。大家请求王某完成有关文件及其他事务的交接后,再撤资退伙。

由于种种原因,王某的交接工作进行得不顺利。转眼到了第二年元月,这个文化中心到工商部门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性质。王某见撤资的事儿一直没有着落,于是,将几位昔日的合作伙伴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出资。

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成立的文化交流中心,其经济性质已经变更为股份制(合作),而不是合伙企业,因此,原告不得抽回出资。另外,这个中心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原告的辞职及撤资声明、被告6人书面批复中的撤资部分违反了法律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因此无效。对王某要求撤资0.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合伙撤资并非像王某感慨的那样:“比离婚还难”。事前,只要慎重地选择合伙伙伴,并在签定合伙协议前,明确合伙的性质,并就退伙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就不会出现合伙撤资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