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支付方法》(节选)第二章诉讼费用支付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如下(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用;(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方法规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停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条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支付申请费(一)申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停书、仲裁机构依法提出的裁决和调停书,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命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取消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由人民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当事人复印案件文件和法律文件,必须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劳动费。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调查、翻译、评价、拍卖、仓库、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谁主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和机构支付。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费。第三章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和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十元。(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支付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缴纳标准。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