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以上情形的,都是应当按照劣药来论处的。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