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扩展资料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三

1·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

无独三:

1·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

3·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