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包括哪几种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二、合伙要求

(一)信用(商誉)

信用是指合伙人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它是一种广义的财富,是一种财产利益。所谓信用出资,是指以合伙人在社会上之名望供合伙利用。例如,在交易上使用其姓名,或对于合伙债务曲其为保证人或者以舌伙人的姓名作为商号(如张小泉剪刀)。合伙人的信用对于合伙来讲虽然不是有形财产,但它却可以给合伙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完全可以成为合伙的出资。

(二)单纯的不作为

假设甲经营包子店,一直从事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工作,现乙、丙同甲协商合伙成立饭店,专营“狗不理”包子,那么,甲加入合伙后将不能再从事自己包子店的包子生意,于此情形,甲不再从事自己生意的单纯不作为能否作为新成立的合伙的出资?推而广之,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各国法律对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均未规定,学者对此问题所持的见解也截然不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分。否定说认为:合伙人须积极的协力于事业之经营,单纯的不作为仅是消极的不妨害事业之经营,故不得以之为出资。肯定说认为:单纯的不作为,如有财产之价值者应得为出资之标的。单纯的不作为能否作为合伙的出资,关键看单纯的不作为的性质。

所谓不作为,指有所不为而言,即不从事一定行为。包括忍受他人行为或某种状态,例如不为建筑、不为营业竞争、不排泄废水以及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为租赁物之修缮。事实上,不作为在民法上分为单纯不作为和容忍不作为,前者是指债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如不为竞业竞争,后者是指对于一定状态,债务人不为一般得为之防卫。例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为租赁物的修缮。就合伙而言,由于合伙须共同经营,因此,合伙人的不作为。限于单纯的不作为,主要是指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乃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其禁止之客体虽亦为特定行为,但其被禁止之主体则限于特定人。不惟如此,该特定人尚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之法律关系者始可。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见,中国是禁止合伙人个人经营与合伙相同的业务的。之所以禁止合伙人进行同业竞争,乃是因为合伙人执行合伙的事务,熟悉合伙的内部情况,而且合伙人对于其加入的合伙的商业秘密知之甚详,如果允许其个人为本人经营与合伙相同之营业,这些秘密很难保持,另外也很难避免他利用职权谋私,比如将客户拉走或将收益较大的交易据为已有,从而导致其很容易以自己的有利地位损害合伙的利益。因此,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合伙的经济利益。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一旦某个合伙人加入一个合伙后即停止自己正在经营的同合伙相同的某种营业,这无疑会使合伙人个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是不公平的。为了衡平合伙与合伙人个人的利益,如果将合伙人的单纯不作为(竞业禁止)作为合伙的出资乃是比较公平的选择。就性质而言,不为竞争营业,消极不作为亦为合伙的利益,当然可供出资。

三、合伙的基本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