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资质条件:具有物业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须提供资质证书原件。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过亏损,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来承担本项目的实施。4、业绩要求:过去2年承担过单项超过50000平米的物业管理经验。提供过去2年(2011年-2013年)物业服务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5万元合同原件3份。5、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和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期间。6、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7、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须覆盖本项目类型的服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执照已通过最新年检。(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