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以下待遇:(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月份到孩子18岁,每月给独生子女父母10元以上的奖励费,或者一次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费(2)孩子支付幼儿费、医疗费,其所属公司按当地规定支付补助金(3)员工退休后,其所属公司每月支付10元或者1次给予2000元补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后,按公司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