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不同情形。(1)对于行为人不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不属于运输公司自行招聘、聘用的正式员工的。具体的犯罪性质,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货车司机所承运的货物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构成盗窃罪。这种情况包括发货人在货物包装后装上车,或者发货人采取了派押解员、对货物进行加封等措施预防司机对货物的接触和管理。此种情况下,司机在没有特定身份,且事前并未实际控制该货物的情况下,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货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司机所承运的货物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构成侵占罪。这种情况包括货物装车后,发货方并未派押解员、未对货物予以加封等。此种情况,可以认为司机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有代为保管发货方的货物的职责,其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侵占罪。(二)对于行为人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具体指运输公司自行招聘、聘用的正式员工。应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司机利用职务便利,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人员侵占了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承运公司有明确委托其保管货物的,或者货物在装上车后,发货方并未派押解员或加封的,此时司机利用运输货物的职务便利,在事先形成了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其继而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第二,如果司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合法管理或控制货物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发货人在货物包装好装上车后,通过派押货员或者对货物加封等措施预防包括司机在内的其他人对货物的接触和支配的,即应认定为司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形成对货物的合法管理或控制状态, 而仅是基于工作原因在形式上占有货物。因此行为人利用运输工作上的便利,采用撬开封存或避开押货员的方法窃取承运货物的,应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