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发生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显示公平的,双方协商变更;或者是双方对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