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经济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可以进行立案追诉。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相关地区法律的规定:

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8-06-24】沪检法[2008]143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10-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2)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

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

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