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条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