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及超过两年期限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及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概不受理:

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