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有的地方是房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的地方叫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比如: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六条 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十种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