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由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可以起诉的,法院是必须受理的。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在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村委会在没有收到被拆迁户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再次争取合理补偿的。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被拆迁人可以在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调查以确认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确定征收拆迁项目的实质范围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

在现实征地拆迁中,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项目进度,不会给被拆迁户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限制人身自由、还有甚至以株连亲戚工作的方式威胁来威胁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常年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即使签字了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