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2018年4月23日6时许,在纳日松镇西梁煤矿,被告人徐某驾驶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编号为1号)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北奔牌重型自卸车(编号为2号)因争先过磅发生刮擦,后二人发生争执,徐某驾驶1号自卸车倒车撞至孙某驾驶的2号自卸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号自卸车被毁坏部分价值1700元,2号自卸车被毁坏部分价值5087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官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最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