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超越代理权限,就是指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行为,这种代理是无权代理,所以一般不对被代理人生效。也即,超越代理权限所作出的代理活动,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超越代理权限与代理权终止后仍从事代理行为以及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三者的后果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