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的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块: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让我们分别来具体解释一下这几个工作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主要部分便是办理庭审之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包括:

1、整理核对案卷册数。

2、整理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随后是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主要包括: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随意走动;

4、不准鼓掌、喧哗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不准擅自发言、提问,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 在 休 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6、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

7、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8、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9、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然后才是大家所熟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即庭上的记录工作。

最后便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也比较好理解,就不用多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