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适用由人民法院审理的以下案件: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案件;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5、选民资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止特别程序,并告知案件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