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有以下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