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督员制度是抑制公共权力异化的必要途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和国家的司法权力运行中可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判权能的运用不当或者不公,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甚者会动摇国家法制基础。不可否认,审判权是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一切的运行过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与监督,但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每一个案件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可能纷繁复杂,可能有上层领导的“要求”、亲戚朋友的“请求”、同学同事的“恳求”、或者是请客吃饭的“拜托”、又或者是金钱的“诱惑”,权力的“吸引”……种种影响审判权能公正行使的因素层出不穷。而有的则是法院内部机制建立不全,相关廉政制度未落实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贯彻执行相关廉政制度情况的通报》,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24.59%的法院实行了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一些法院违规过问案件、违规批转材料等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国法院共有13730名兼职廉政监察员不是由部门副职兼任,甚至有的法院指定内勤兼任;全国尚有449个法院未建立任职回避申报工作机制。正是这种权力异化的可能性,更加彰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可或缺。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对行使中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约,这是权力得以现实存在的基本方式。 从这点来看,人民监督员脱离了案件本身的相关因素,其作为一种客观的外部监督制度,可以创造出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这是其他监督机制无法具备的。其人员组成脱离于法院本身而存在,不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但同时又与法院时时相连,无处不在地监督着审判权的行使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