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民主评议后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检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并结合村民民主测评,提出审批意见,最后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