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或者工资单。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须提供能够作出有效证明的两人以上证人证词,并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证人证词必须分别作出,证人签字确认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首次就医病历等医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盖章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6.近亲属代为申请的,需提供能证明与伤害职工为近亲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