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

产生发展: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

储备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影响后果:自从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以来,我国大多数城市建立了土地储备中心,由政府出面收购或征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然后进行整理,再通过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差价。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土地储备”的旗号垄断土地市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从中获取巨额差价,直接推高了房价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