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不用成立和提名,满足业主入住数量就可以召开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规定,只要小区业主占总户数50%以上,且已经入住的面积占小区总面积50%以上(就是所谓的【双过半】),就可以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已经成立业委会的,有业委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
参加业主大会的必须是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代理人。未经过业主委托的家庭住户、租住户不能参加业主大会。
参选业委会必须业主本人,业主不能委托其他人参选业委会。被选举加入业委会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行使业委会委员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