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计算方法及案例: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以旅游企业为例:某旅游公司2005年2月取得旅游经营收入200万元,支付其他旅游企业接团费15万元,替旅游者支付餐费20万元,宿费25万元,门票费20万元,交通费60万元,为旅游购买赠品支付5万元。

该单位计税营业额=全部收入-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

=200-(15+40+25+60)=60(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60万元×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