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是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都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