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面临司法审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公安机关作出的每一个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都可能要面对司法审查。因此,公安机关作出的每一个治安管理处罚都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真相,尤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真相和法律真实的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的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一般而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既没有前者严格又不像后者宽松,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即一般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是非常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对相对人的名誉也有极大影响,而且在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相对一般的行政行为,公权力是最大化的行使,所以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一般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这种证明标准并非是一个僵化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考虑治安案件的性质、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如要作出警告或罚款这种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可实行较低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即如果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明显地优于那些能证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就可以确定违法行为存在,尽管此时两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安机关也可定案。如要作出拘留这样较重的处罚措施,就应当实行一个较高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本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证明标准,这一标准要求案件主要事实均应有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