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