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女方争取获得抚养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人文方面的优势,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或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