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special-purpose funds)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金钱。

专用基金是按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住房基金、其它基金等。专用基金的用途明确、单一,要求单位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管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金钱。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1、先提后用:指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开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才能安排使用。

2、专设账户:指各项专用基金应单独设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专款专用:指各种专用基金都要按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支出不得超出资金规模,保证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特点

1、专用基金的提取均有专门规定,即根据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

2、规定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合并使用外,一般不得相互占用、挪用。

3、他的使用属于一次性消耗,没有循环周转,不可能通过专用基金支出直接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