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