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论,意思是先将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然后围绕“此人犯了罪”这一定论,搜寻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求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说得更通俗一些,就是一个人一旦被怀疑犯罪,除非此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

简而言之,有罪推定就是不管证据如何、法庭是否判决先推定有罪称呼为罪犯或犯罪分子。

无罪推定正好相反。无罪推论,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即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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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的性质特点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意义

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引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

立法者称中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据国情需要而不是全盘照搬理念。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引入中国,这将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其次,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第四,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