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暂扣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