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
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