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置: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各省设置 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设置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