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法律中没有作出特殊的要求,但具体鉴定的机构也是要满足一般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否则的话就不具有鉴定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还是会向之前作出鉴定的机构申请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