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证明书享受以下报酬和优待:(1)每月发放10元独生子女父母报酬费,报酬费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月起至独生子女18岁以上(2)独生子女幼儿管理费和18岁以前的医疗费,夫妇双方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清算(3)独生子女父母,女5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每人享受1000元以上的一次报酬(4)农村养老保险应优先考虑独生子女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5)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生产。在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第一对生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妇不接受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在女性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发行的证明书上,享受前款第三项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待遇。第20条独生子女因事故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性55岁,男性60岁,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给予每人5000元以上的一次经济援助。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