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的构成条件有: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